各種留遊學貸款最新資訊 |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 | |
對象 | 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國內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 2.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
額度 | 碩士學位:新臺幣一百萬元。 博士學位:新臺幣二百萬元。 |
利率 | 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目前加碼1.4%)。 |
期限 | 修讀碩士學位者為十年,含寬限期三年,修讀博士學位者為十六年,含寬限期五年。 |
保證 | 至少一人,具本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行為能力及無不良紀錄。 |
辦理銀行 | 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其他經本部核可之銀行。 |
台灣銀行留學貸款 | |
對象 | 具行為能力並有還款財源之國民,為其配偶或親屬出國留學之需。 |
額度 | 提供擔保:最高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未提供擔保:最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惟每月攤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月平均收入三分之一。 |
利率 | 按本行留學貸款牌告利率計息。 |
期限 | 最長五年。 |
保證 | 土地及建物。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留學貸款 | |
對象 | 1. 我國國民有戶籍、具完全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出國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 2. 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3.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4. 以留學生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為申請人。 |
額度 | 博士學位: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碩士學位: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 若留學生攻讀碩士已有貸款,續攻讀博士時再貸款,兩者之總貸款金額最高仍以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
利率 | 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壹,為指標利率,再加碼計算,指標利率依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當日利率各調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本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 |
期限 | 博士學位:最長十二年(含寬限期四年),碩士學位: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二年)。 若留學生攻讀碩士已有貸款,續攻讀博士時再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十二年,寬限期最長仍為四年。 |
保證 | 應另覓一人擔任保證人;但借款人為留學生本人者,若以其配偶擔任保證人,則應另覓其他一人擔任保證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留學貸款 | |
對象 | 1. 20歲至3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2. 國內國立大學(不含學院)或國立研究所。 3. 留學地區限以下國家:法國、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瑞士、奧地利、荷蘭、比利時。 |
額度 | 碩士學位:最高NT$800,000。 博士學位:最高NT$1,500,000。 |
利率 | 一般信貸:每月平均攤還本息。 |
期限 | 碩士學位: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博士學位: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
保證 | 借款人限留學生之二親等內之親屬,保證人須為留學生本人 。 借款人現任工作年資滿一年或含前任工作年資滿二年(須於同一行業或同一性質工作),年收入≧36萬 。 |
台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 | |
對象 | 1. 中華民國國民,自申請貸款日止設籍本市一年以上,年滿20歲未滿40歲之青年,於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證明,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個人或全戶收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課稅級距百分之30或未達申報標準。 2. 出國全時攻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 |
額度 | 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新臺幣100萬元。 博士學位:新臺幣200萬元。 各貸款項目以各申請一次為限,貸款總額度新臺幣300萬元為限,得1次或分批向同一銀行申貸,申請時應出具位未重複申貸之切結書。 |
利率 | 1.青年留貸前10年之利息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全額補助。 2. 青年留貸所稱之利息,係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教育局公告之;加碼數由教育局適時檢討調整。 |
期限 | 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最長10年(含寬限期3年),第4年起須按月償還本金。 博士學位:最長16年(含寬限期5年),第6年起須按月償還本金,利息補助10年,第11年起須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寬限期係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需償還利息之期間,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
保證 | 1.青年留貸須有保證人,申請人之配偶不得為保證人。 2.保證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並經銀行認可具有保證能力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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